我們這次換個角度,站在維尼的立場去思考,如何達到「不承認BNO並令持有BNO的香港居民不能出境」。
前題
在開始討論前有一個重要的前題,就是面對極權政府,其實所有法律、規定、公義、人權、條約、道理等對它們而言全都是垃圾。它要達到某個目的根本不需要任何依據及解釋,我要你死,你明天便被發現自殺身亡。因此若然你甘心願意臣服極權政府,並接受它「可以為所欲為」,其實你不需思考、更不用擔心,因為無論它是否承認BNO,它也可以禁止你出境。
在這前題之下,我們假設這位維尼是一位「面皮還不夠厚」的維尼。牠明知可以為所欲為,但又不想太難看,所以在形式和程序上仍然「大概」依規舉行事。
此外,香港基於歷史因素,我們對身份證、護照、居留權、出入境、國籍,一向都習慣混為一談;甚至執法機構的法律授權基礎也十分模糊。因此接下來的討論,希望我們能對不同概念和機構的獨立性夠保持警覺,在「面皮還不夠厚」的假設下,其實這些都得先要個別討論。簡單的例子是,食環署不可以吊銷你的身份證,入境處不能規管飛機餐的食物安全。
如果前題都清楚的話,維尼拳套已上,準備就緒。
【回合一】BNO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意義
香港憲法「基本法」的「文件十七」中提及:
…自1997年7月1 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 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所以自主權移交以來,BNO本身一直不能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而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中,亦無任何關於BNO的條文。至於領事保護權,其實這倒是國際慣例。例如一個人持有加拿大和英國護照,在倫敦醉酒鬧事,英國警方可以拒絕你要求加拿大領事協助;在加拿大公民法案中,若然雙重國籍的本國國民在本國被控恐怖主義罪行,亦是接受加拿大司法系統審訊而非引渡。
因此「不承認BNO」在文件十七這涵義的意思便變成「上述中國公民不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維尼在征服宇宙之前,還沒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管轄權,所以此宣稱其實並無意義。
回合一:維尼敗。
【回合二】BNO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義
2.1 BNO是否有效
首先當然是處理釋義,在入境條例 Section 2中提及:
有效旅行證件 (valid travel document)指 — —
(a)由某國家或地區發出或代其發出的附有照片的護照,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信納其持有人的身分及國籍,及該持有人的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為何的任何其他文件,而該護照或文件 — —
(i)以特定或一般性字眼顯示該護照或文件並非就香港而言無效;
(ii)顯示按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護照或文件仍屬有效;
(iii)容許其持有人返回該國家或地區;及
(iv)符合第61條;或 (…接2(b))
簡單來說,旅行證件「是否有效」是由簽發國決定。BNO屬於護照而不屬於文件,因此不用「令入境主任信納」。要不承認BNO,維尼得要釋法、刊憲,從而強行增/刪/改香港本地的「入境條例」。否則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只有兩條路可走:1)香港司法管轄區決定不承認聯合王國為「國家或地區」2)成功解釋BNO不是一本護照
由於「外交事務」的確屬於維尼的範疇,這裡假設維尼在沒有反對票的國會通過決議,再修改香港憲法,從而令本地法例跟進,令BNO不再被定為「有效旅行證件」。維尼若然要扳回一城,則須先達成這三個步驟。
回合二之一:維尼附帶條件獲勝。
2.2 BNO與出境
香港的出入境事務,不要被名稱所誤導,均受「入境條例」所規定。
「入境條例」中其實沒有界定「誰可/不可以出境」(留意我們只考慮「入境條例」本身,並不包括個別情況及牽涉其他法例條文,例如司法機構判決某人不得離境等等)。在第二部關於「入境程序」中的Section 4,提及離開香港前的「訊問」。但「訊問」後若然要作出拘留,則需另找法律條文作依據。
4(1)就本條例而言,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 — —
(a)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可在任何人抵達香港或在香港入境時,或離開香港前,向該人作出訊問;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則可隨時向他作出訊問;
而被如此訊問的人,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仍可規定他接受進一步的訊問。
十分遺憾和諷刺地,我們可以回顧2016年銅鑼灣書店李波先生被挾持一事。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60324/bkn-20160324195556152-0324_00822_001.html
港府較早時發新聞稿證實事件,並指由於李波未有提供離境的全面資料,現階段未將其拘捕,入境處需進一步調查。…消息指出,《基本法》保障港人有出入境自由,現行法例之下對香港居民亦沒有所謂的「非法出境」及「非法入境」罪行。
李波先生不但沒有出示護照,連出入境管制站也沒有通過。既然這樣也沒有抵觸任何本港法例,更遑論誣告出海釣魚的十二港人或持有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聯合王國所發出的BNO的香港居民。
再者,香港人的創作力量和幻想,會嚇你一跳。誰說我一定要使用BNO、或一定要從香港直飛英國?
誰告訴你,我到底有沒有BNO?
維尼想不到解決方法,加上自己的某些遠房親屬有也持有BNO,便只好繼續派便衣在機場滋擾、恐嚇、任意拘捕。
回合二之二:維尼敗,卻不認輸。
【回合三】BNO與機票
維尼想起曾經用過的一個技倆:向航空公司埋手。幾年前維尼要求眾多境內外航空公司要將「福爾摩沙」更名標籤成「維尼的福爾摩沙」。於是維尼再度要求,航空公司不能接受客人以BNO預訂機票。
這下子麻煩了,正如上次事件一樣,並不是所有航空公司也跟進,畢竟維尼國還未征服宇宙,所以維尼國也不能禁止美國人在巴西用法國護照買機票。維尼於是轉向機場管理局埋手,要求登機安全檢查時不接受BNO。這下又麻煩了,因為保安員在閘口左手拿著你的機票,右手拿著你的BNO時,明明機票、護照和你本人的身份均吻合,按邏輯和程序必須把你放行。
正當保安員不知所措時,維尼發現「民航條例」:
2A(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就以下事宜訂立條文
(i)進入或離開香港的飛機可以在何種條件下飛行,尤其是可飛入或飛離的機場;…
(j)飛機在何種條件下可從香港的一處地方飛至另一處地方;…
(t)就機場、飛機及其運載的人和財產,應用、修改或變通或使行政長官能應用、修改或變通在香港有效的任何與海關有關的法律;…
這時維尼已失去常識,命令手下立例禁止所有運載BNO持有人的飛機從香港機場起飛,以及禁止曾於民主派初選投票的市民乘搭巴士。(雖然,沒告訴別人自己於初選投了票的張小明最終也成功坐A21到機場以特區護照上機,飛到台灣。)
維尼感覺自己贏了這一仗,他還準備立例禁止持有大學學歷的市民使用郊遊徑、禁止有弟弟妹妹的市民購買政府債券。你不要管甚麼邏輯、法治精神、法律原則,這一刻維尼的法已立,牠便是「合法」的了。
回合三:維尼自行宣佈獲勝。
【回合四】國籍與香港人
對於香港人而言,「國籍」在大部份情況下其實沒有太大意義。首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和「居留權」其實不會因「國籍」受限,反之如何界定「中國國籍人士」卻視乎「居民身份」及「居留權」的狀況。所以甚麼投票權,入境權,工作權之類基本上不在討論之列,而香港永久性居民變更國籍後仍然可以入境、工作、居留(關於中國國籍與居民身份入境條例附表1 Section 2,6,7;居民、居留及入境權在主條文Section 2A及2AAA)。
「國籍」除了可參政從軍選總統取得護照等權利之外,最重要的便是「領事保護」。然而在第一回合已討論過,只要你是香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籍法的定義下,論你持有兩本還是二十本外國護照,你在香港也沒有「領事保護」。解決的方法是向入境處提交「變更國籍申請(連結)」或「申請退出中國國籍(連結)」,這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容許雙重國籍之下,你才被視為外國籍。
然而,從實際例子,當發生極端情況時,「領事保護」在非法治、軍政府或極權地區的幫助其實不大,同時亦取決於該國的國力。舉例兩年前有加拿大國民向駐港領事館求助,卻被回覆應該避免前往示威區;另有兩位加拿大公民(Michael Kovrig 及Michael Spavor),在華為高層引渡事件後被任意拘留作人質外交,長達三年之久加拿大政府仍未有方法營救;在銅鑼灣書店事件中,中國外交部長亦宣稱某瑞典籍國民「首先是中國人」等。
可見在香港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籍」不論對於日常生活或極端情況也沒有太大影響,也是整個BNO討論之中最不重要的一環。
當然,維尼也可以一聲令下便將整個「入境條例」對「居民身份」、「居留權」、「入境權」等部份一筆勾銷,以「由我維尼界定誰是居民」來取代。但我們仍然不忘前題假設中維尼的面皮還未夠厚重。
回合四:維尼無興趣參與。
結語:維尼贏了嗎?
我不是要否定大家心中的擔憂和恐懼。面對極權,這都是正常和應該有的反應。
只是我在想,我們深知面對一個邏輯打結,毫無公義、道理可言的對手,我們應該如何反應和面對。中共從建國以來一直使用的策略,都是「一邊靠嚇、一邊挑戰你底線」。若然你縮一步希望局勢好轉,他會立即行前兩步。
亂世與此,黑道橫行,我們不應只顧埋首圍爐,但卻也不需要再多的冷水與恐懼。
一隻獅子 vs 一百隻斑馬,獅子如何獲勝?牠首先要表現十分兇猛,每大部份斑馬都懼怕,並相信自己必死無疑。然後牠開始跑向某一群斑馬,斑馬見狀四散,結果剩兩隻落單,反抗失敗而犧牲。餘下的九十八隻斑馬不斷重覆害怕、相信死梗、四散、落單這悲慘的循環,直到獅子累了,餘下的三十隻斑馬互相指責、恐嚇,希望奇蹟會發生。
在維尼心中,牠永遠獲勝。因為在牠的世界裡,只有牠是對的,全世界也要臣服於牠底下。
真實的地球另一邊,「被制裁」的蓬佩奧沒有擔心;甚至777也自豪的說家裡有大量現金;百佳的收銀員收到百佳coupon時也不會理會惠康收銀員說些甚麼。
哪在你心中呢?誰贏了?
甚至更重要的問題:誰還未輸?
【更新一月廿九日晚上九時】香港政府宣佈四項措施,搔不著癢處,沒有「禁止持有BNO的香港居民出境」。
隨着外交部今日宣布自一月三十一日起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特區政府將由一月三十一日起採取以下措施:
(一)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相關香港居民可繼續以其香港特區護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用於在香港出入境;
(二)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不得在香港作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相關香港居民可繼續以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用作身分證明;
(三) 乘客登機前往香港的航班時,航空公司須要求相關香港居民出示其香港特區護照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作證明;
(四) 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處申領簽證身分書,以作國際旅行之用。
(一)出境用身份證(二)日常生活用身份證(三)回港登機時用身份證(四)跟普遍居民沒有太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