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文】Stream A B 申請後可否出境?

Michael Linus
Mar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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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ong Kong Pathways的Public Policy 中,相信大家也留意到有一項條件是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及獲批永久居民身份時也必須身處本國境內: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at the time when an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under this public policy is made, and at the time of granting of permanent residence

那麼申請後,獲批前之間的時間可否短暫回港探親?

Public Policy中沒有指明如此個別的情況可/不可,但專業意見是「非常不建議」,原因如下:

首先在IRCC的Operation Manual 中提及,如果移民官對於申請人是否身處加拿大有所懷疑,可向其proceed procedural fairness。亦是說你的申請被抽出特別檢驗,你如果無法證明自己身處本國,申請很大機會被拒。

既然在manual中特別列出這項附註,我們相信「身處境內」的要求對IRCC來說是重要的assessment。既然你永遠不知道PR在哪一天會被批出,最保險的做法是盡量留在境內。

至於家屬則沒有居留要求,若然申請人的家屬(配偶及子女)身處海外,移民官會根據一般的海外PR程序處理。正常香港人手持CoPR及主要護照,於入境在機場大房辦理手續便可。

當遊客入境?離境美國無人知?

雖然從法律層面,Stream A B內的條件與「能否再次入境」沒有必然關係,畢竟大部份香港人即使沒有SP/WP,手持BNO或其他護照也可以遊客身份入境,而遊客身份亦是合法的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

本國在數年前已經開始收集離境紀錄,政策亦明確表示甩的是為協助移民部門的工作。因此若然遇上移民官以最嚴格的標準審核申請,申請人能夠自圓其說的可能性便會極低。

移民官唔捉就無事?

「唔捉你就無事」,是大部份本國民眾對於聯邦機構如稅局、移民部門的印象。但在移民及難民法中,任何遞交的申請被拒,絕對不是「當抽獎抽唔中,扔咗張飛再抽過」。如果移民官發現在你所提交的資料或答辯中有任何不實或虛假陳述,你有機會被定義為Inadmissible,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包括取消身份、遞解出境甚至在未來指定年期內不能再次進入本國。避免最終得不償失,前功盡廢,在遞交任何申請時都應該如實申報資料。

本國是移民國家,對於輸入技術勞工有極大需求,亦設有非常多項移民計劃。即使某些香港人在Stream A/B行不通,仍可諮詢合法持牌的RCIC移民顧問,協助計劃可行的方案。

香港國際機場(筆者攝於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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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Linus

Born and raised in Hong Kong. A web developer/analyst, goalkeeper, guitarist. Redeemed by Jesus Christ my Lord, son of John and Linda, husband of M.